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骨灰可以安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材埋葬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提倡和鼓励采取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从依法火化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