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审判机关核发的死亡证明,殡仪馆方可将遗体火化。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