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条有效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