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研究、利用中医药文献、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工艺技术以及老药工经验;濒临消失的,应当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诊疗技术文献、秘方、验方等的保护、挖掘、整理和传承。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