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和帮助相关组织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

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