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加大中医药科学技术投入,支持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健全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

支持建设国家和自治区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计划,加强中医药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