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名中医评审制度,定期开展评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中医药专家的培养工作,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建立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传承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传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