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宜、学科专业布局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点和文化特色,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

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推动医教研协同发展,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毕业后教育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医学院校设立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专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