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支持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有中医药服务资质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