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拓展老年预防保健、疾病诊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