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下列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将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的制品;(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汤剂、丸剂、散剂、丹、锭、膏方等制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