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