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自治区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