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