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广西道地中药材目录,支持桂产道地中药材的品种选育、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提升桂产道地中药材的产品品质、功能疗效和品牌市场认可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取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桂产道地中药材,培育桂产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支持以桂产道地中药材为原料的新药研发、知名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和古代经典名方的研究开发、临床应用,培育桂产中药品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