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自用地产中药材。

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药材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