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中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的中药材产地加工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