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规划,结合当地地域优势,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特色产业规划;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有机化种植养殖。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