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资源保护,建立和完善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组织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资源普查、整理、挖掘,加强对中药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做好药用动植物种质库和数据库的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