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并提供中药饮片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