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并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民族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中医医院。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