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提供服务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