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