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异地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