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异地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