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在修缮、修复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