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各自职责,为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保护标志。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