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