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分类公布。市、县(市、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从认定的红色文化资源中提出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