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