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