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