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