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