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