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