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