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