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