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和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