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