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第四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