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鼓励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