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