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