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