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市卫生健康、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