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