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三十条有效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