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