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