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机构第十三条有效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