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