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机构第十四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