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